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毕业生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保留学籍:
1. 被高校录取,因故延期报到或入学报到后因故退学的;
2. 被高校录取,因故放弃入学资格或取消录取资格的;
3. 被高校录取,因故未取得合格毕业证书或未达到专业录取要求的;
4. 因病、因伤、因残疾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入学的;
5. 因自然灾害、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入学的;
6. 因其他特殊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。
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毕业生在毕业当年9月30日前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申请。
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:
1. 保留学籍申请书;
2. 高校录取通知书(原件或复印件);
3. 相关证明材料(如疾病证明、伤残证明、原因说明等);
4.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。
1. 原就读学校收到申请后,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
2. 审核通过后,原就读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审核结果。
3.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,做出保留学籍决定。
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两年。特殊情况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可适当延长。
1. 保留学籍的学生享有与原就读学校在校学生相同的学籍管理和服务。
2. 保留学籍的学生可以参加原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,如补习课程、咨询辅导等。
3.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其他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原就读学校应取消其保留学籍:
1. 申请人已通过高考或其他途径取得相应层次的学历;
2.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入学或入学报到后未按时注册;
3. 申请人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被高校开除学籍;
4. 申请人多次申请保留学籍或保留学籍超过两年;
5. 申请人申请保留学籍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;
6. 其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保留学籍的情形。
1. 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报到入学的,可申请恢复学籍。
2. 恢复学籍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。
3. 原就读学校收到申请后,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。
1.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.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