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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费留学服务中介(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)

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胡屿珩 上传提供

发布:2024-05-09 2 评论 纠错/删除



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

一、总则

1. 目的: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中介机构)的资格认定和管理,维护出国留学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。

2. 适用范围: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中介机构。

二、资格认定

1. 申请资格:

-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,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。

-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。

- 具备专业从事出国留学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
2. 申请程序:

- 中介机构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相关材料。

-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。

- 公示无异议的,教育行政部门发放《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》。

三、资格有效期和年审

1.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,期满前需重新申请。

2.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审,检查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。

四、管理

1. 行业规范:

- 中介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收或派遣出国留学人员。

- 中介机构不得向出国留学人员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服务费用。

- 中介机构不得虚假宣传或提供不实信息。

2. 监督检查:

-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。

- 其他相关部门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监管工作。

3. 执法处罚:

- 对违反本办法的中介机构,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包括:

- 警告

- 责令整改

- 罚款

- 暂停或吊销资格证书

五、信用体系建设

1. 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体系,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。

2. 对信用记录良好、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予以奖励或优惠。

3. 对信用记录不良、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予以处罚或曝光。

六、投诉处理

1. 出国留学人员对中介机构有投诉的,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。

2.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,应当及时调查处理,依法维护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
七、其他

1. 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2. 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,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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